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受到的逗留条件及居留期限会被撤销,这就是所谓的「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
获给予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任何国籍人士),倘在离境后12个月内返回香港,将获准保留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
拥有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的人士若要保留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便须在离境后12个月内返回香港,超过12个月后返回香港,则会丧失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
根据“香港投资移民”(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任何国籍人士)而取得「无条件限制逗留」的人士,是不会受「每12个月必须返港」的限制。
拥有香港居留权(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任何国籍人士)除了有权在香港入境及无条件限制逗留以外,还不会被遣送离境及递解离境;拥有香港入境权(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中国公民身份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人士)除了有权在香港入境及无条件限制逗留之外,还不会被遣送离境。
香港的居留权及入境权是不可被香港特区政府肆意剥夺的权利。
「无条件限制逗留」只是香港特区政府的一项行政措施,而不是所有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香港入境处处长可以随时有权取消该项行政措施而不需要任何说明。
只有香港的居留权及入境权才能保证拥有绝对可以进入香港而且不受条件限制逗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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